近日,北京市經信局就《北京市自動駕駛汽車條例(征求意見稿)》對外征求意見。北京擬支持自動駕駛汽車用于城市公共電汽車客運、網約車、汽車租賃等城市出行服務。
北京市經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北京將通過立法重點解決特定區域自動駕駛汽車創新活動面臨的主要問題,在堅守安全底線的基礎上,為L3級及以上自動駕駛汽車市場主體提供清晰、透明、可預期的制度規范。
征求意見稿提出,符合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的自動駕駛汽車,按照保障安全、循序漸進的原則,可以開展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道路運輸服務試點等創新活動。北京擬支持自動駕駛汽車用于城市公共電汽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網約車)、汽車租賃等城市出行服務,除危險貨物運輸外的道路貨物運輸,擺渡接駁、環衛清掃、治安巡邏等城市運行保障,以及國家和北京市支持開展的其他應用場景。
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和示范運營擬實行申報確認制度,企業依照規定向主管部門申請,取得公安交管部門核發的試驗用機動車臨時行駛車號牌,方可在規定的區域、道路開展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活動。
自動駕駛汽車通行區域、道路的具體范圍,由北京市經信局等相關部門按照確保安全、方便管理的原則,結合自動駕駛相關技術和產品發展、通行影響、社會意見等因素初步擬定,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北京也支持智能化路側基礎設施完善的區域全域開放,分階段、按片區開放重點應用場景。
此次征求意見稿還明確,利用自動駕駛汽車開展創新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駕駛人或安全員。但值得注意的是,自動駕駛安全員可以是遠程配備。駕駛人或遠程安全員將監控自動駕駛汽車運行狀態及周圍環境,發現自動駕駛汽車處于不適合自動駕駛的狀態或者系統提示需要人工接管時,及時接管自動駕駛汽車,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此次也提出,自動駕駛汽車上道路行駛期間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由公安交管部門按照現行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和認定。車內有駕駛人的,依法對駕駛人進行處理;車內無駕駛人的,對車輛所有人、管理人進行處理。
如果自動駕駛汽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車內有駕駛人的,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警。車內無駕駛人的,遠程安全員應當立即報警。
車輛在自動駕駛系統功能未激活狀態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現行規定承擔責任;激活狀態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屬于自動駕駛汽車一方責任的,由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王芳)